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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克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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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准有效无罪辩护 检察院两次退回补侦 终撤销案件

来源:王克勇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5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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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关于周某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无 罪 辩 护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辩护词
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

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某某委托,并指派王克勇律师担任周某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。现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,提出如下法律意见,望采纳:

沪公(浦)诉字第【2018】XXX号起诉意见书查明事实如下:

2012年以来,马来西亚籍华人张某某以XXX国际集团的名义在网上设立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,以高额回报为诱饵,并通过设置某某奖、对某奖、某某管理奖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会员,吸收资金,其中嫌疑人周某某共发展下线3层,人数达31人。

辩护人认为:侦查机关已查明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,周某某不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另,本案现有证据亦达不到《刑事诉讼法》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之程度。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

具体辩护意见如下:

一、关于对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之法律分析,以及周某某不符合该罪名构成要素之论述。

    1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法律规定

首先,根据《刑法》第224条之一的规定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,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。

其次,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第78条之规定,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,涉嫌组织、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,对组织者、领导者,应予立案追诉。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、领导作用的发起人、决策人、操纵人,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、指挥、布置、协调等重要职责,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。

 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辩护人认为: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,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

(二)行为人必须具备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,并实施了该行为

(三)达到一定的情节标准

另外,对于“传销活动”的认定,一般要求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:

(一)以各种名目诱骗参加者去“拉人头”,并虚假承诺高额回报

(二)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为由,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“入门费”;

(三)按照一定顺序组成“金字塔型”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

(四)承诺给会员的回报主要来源于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,其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

(五)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才是最终的收益者

    2嫌疑人周某某不符合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之构成要件

(一)、周某某不符合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殊主体身份。
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身份为特殊主体,即“传销活动”的组织者、领导者。首先,我们暂且不论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经营模式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“传销活动”。其次,根据嫌疑人周某某供述(详见 2017年XX月XX日 笔录),2015年2月份,其朋友夏某某联系其一起吃下午茶,当时遇到很多人在集会,谈XXX集团的事情,周某某便好奇的听了听,随后觉得该组织不错,便申请加入,首期投资700元。

因此,根据周某某上述供述可知,其是应朋友夏某某喝茶之名义至会场,并没有参与所谓的“传销活动”(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运营)前期的策划或者发起等前置性工作,因此周某某不是该“传销活动”的发起人、决策人、操纵人,且在案的证据体系中亦无证据证明周某某系组织者、领导者、发起人等重要角色的任何证据材料。同时,根据周某某的供述,其亦没有担负过“传销活动中”的策划、指挥、布置、协调等重要职责,也没有在“传销活动”的实施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。另,在案的证据体系中亦无此相关证据。

同时,根据周某某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已查实的在案证据显示,周某某仅系在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上注册了账户予以理财,其并非是“传销活动”的组织者、发起人、操纵者等对“传销活动”起决定性、关键性作用的人物。另,在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运营过程中,周某某亦并没有提供任何的技术支持、顾问咨询等关键性的工作,所以,周某某也没有在“传销活动”的实施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。

故,辩护人认为:周某某不符合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殊主体身份,即周某某不是“传销活动”的组织者、领导者。

(二)、周某某不具有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,客观上亦未实施“传销活动”之行为;

根据周某某之供述,其直接“发展”的下线仅为王某某和李某某两人。

据此,辩护人经依法会见周某某知:

王某某系周某某法语同学,之前在做西班牙的有机食品,因其需要融资进行扩大食品的种类,而其对融资等问题又知之甚少,所以,王某某想到了对金融领域内的研究颇为深入的同学周某某(曾为某某某银行投资总监)。后,王某某顺理成章的找到周某某来解决融资方面的相关问题。而就在她们见面闲聊时,周某某在手机端登录XXX账户时被王某某意外的发现,后,王某某在了解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运营模式及后期回报等等相关问题后,亦责备周某某怎么自己做都不告知我!后,王某某亦投入数额不详的资金进行了开户。

另外,李某某系周某某的朋友,原系从事化工方面工作,后改行做投资管理公司,因周某某对金融学研究较为深入之缘故,李某某主动联系了周某某咨询金融投资方面事宜,不经意的闲聊间了解到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相关事宜,随后,李某某亦非常谨慎的投资了三个100美金进行开立账户。

据此,辩护人认为:周某某主观上并不具有“传销活动”的主观故意,即周某某并没有积极的游说王某某及李某某加入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,同时,在案的证据中亦无其积极的游说其他人参加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之证据。反之,王某某知道周某某在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私自进行理财时,受到的确是王某某的责备和抱怨。由此可知,周某某客观上并未积极的实施“传销活动”之行为。

(三)、本案尚未达到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情节标准;

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第78条之规定,涉嫌组织、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的,对组织者、领导者,应予立案追诉。

而根据周某某供述,其直接“发展”的人员有且仅有王某某和李某某,且上述二人均系自己主动要求加入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,并自行开立账户。但根据起诉意见书所述,周某某共发展下线3层,人数高达31人。

但是,辩护人认为,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,且公安机关对其所列“传销层级分部图”的制作过程及分布图的制作材料来源均未作任何的说明,该证据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从考量,亦不应当作为“传销活动人员”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情节考量依据。

故,辩护人认为:本案尚未达到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情节标准。

二、公安机关所查明事实并非客观事实,且其所谓的“已查明事实”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。

   具体分述如下:

(1)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运营模式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“传销活动”

首先,对于传销活动的认定,有其固有的法律特征,分如下几种:

1.以各种名目诱骗参加者去“拉人头”,并虚假承诺高额回报

2.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为由,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“入门费”

3.按照一定顺序组成“金字塔型”层级,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

4.承诺给会员的回报主要来源于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,其本质是一种诈骗行为

5.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才是最终的收益者

其次,根据刑法学通说观点,传销活动分为两大类:一类是原始型传销,即传销的是商品,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;另一类是诈骗型传销,其并不是真实的传销商品,只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。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活动,是指后一种传销,即诈骗型传销。而诈骗型传销是指组织者通过收取“入门费”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,或者通过购买商品、服务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而参加者需要通过发展下线获取利益,所以,层级越高的参加者(主要是组织者、领导者)就获利越多,在案发时,层级最低的人就是最终的受害者。

再次,针对起诉意见书中的事实,辩护人还有以下几点疑惑,即:

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是到底一种什么性质的平台?

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真实存在与否

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 平台的开发权利人是谁

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运营模式如何

XXX游戏理财平台”与周某某之间是何关系

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是否给周某某利益

XXX游戏理财平台”运营过程中最终的收益者是谁?这些最基本的证据材料在现有的证据中均无法体现。

最后,在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运营模式等前提下,又是如何能够将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“传销活动”?以及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周某某是否获利的情况下,如何认定其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、领导者?

(2)、起诉意见书中查明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以“高额回报为诱饵”,设置直某奖、对某奖、某某管理奖,不断发展下线。所谓的“高额回报”何从谈起?

起诉意见书认定,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设置不同性质的奖项发展下线。

据此,辩护人认为,在本案现有的证据体系内,甚至连最基本的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的运营模式都未能查清楚,这是什么性质的理财平台亦未能查明的情况下,所谓的“高额回报”何从谈起?即便在会员的账户内有数额不等的金额,那么,该账户的金额是“XXX游戏理财平台”会员的投资回报还是会员因“传销活动”而获得的利益?这些基本的事实均无证据予以佐证。那么,起诉意见书中的所谓的“高额回报”又何从谈起?

(3)、起诉意见书认定,周某某发展下线3层,人数达31人,依据何在?

起诉意见书认定,“传销活动”中周某某共“发展”下线3层,人数达31人。

据此,辩护人仔细查阅在案的证据材料知,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某“发展”下线3层,人数达31人所依据的证据系侦查机关其自行制作的的传销层级图

对此,辩护人认为,公安机关所做的“传销层级图”的证据来源依据及其制作过程,以及制作所依据的事实均无从求证。该证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,不应作为认定“传销活动”中周某某共“发展”下线3层,人数达31人的依据。

因此,辩护人认为:起诉意见书认定,周某某发展下线3层,人数达31人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

三、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

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27号)第十五条规定,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。

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。犯罪行为发生地,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、开始地、途经地、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;犯罪行为有连续、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犯罪行为连续、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。犯罪结果发生地,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、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、藏匿地、转移地、使用地、销售地。

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以及结合本案在案的证据。辩护人认为,现有的证据中即没有周某某涉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之证据,也没用相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之证据。那么,该案件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的管辖依据又是什么?
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:周某某不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本案现在的证据亦达不到《刑事诉讼法》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之程度。

故恳请贵院依法对嫌疑人周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。


此致

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辩护人: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王克勇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8年07月28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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